桃中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抽痰及人工氣道管照護之執行場所及人員適法性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60656號函辦理。
二、 查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說明四所述:「居家、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機構等」,係屬例示性質,並未排除其他場域。爰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由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執行,尚無不可。
三、 經查,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具體可執行之身體照顧服務範圍及其相關專業訓練,於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業已包含相關課程。
四、 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執行個案身體照顧服務時,基於照顧品質及被照顧者之安全,於執行「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行為前,宜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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