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請參閱。
發佈日期 :
2025-07-30
發佈者 :
教務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962B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簡要說明旨案修正要點,餘者詳如修正規定:
(一) 原文字用語「弱勢」修正為「需要協助」。
(二) 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為:「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
(三) 本要點第五點之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均新增「膳費」,餘者修正如下:
1、 有關第二款出國參賽費用規定,補助費用修正為團隊申請:每團隊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為限;個人申請:每人每案5萬元為限。
2、 有關第三款國內參賽費用規定,補助費用修正為團隊申請:每團隊20萬元整為限;個人申請:每人每案2萬元為限,並刪除「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文字。
(四) 新增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 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 並列為審查補助計畫之參據。」,其中「成果績效不彰」為執行率未達8成(不含不可抗力因素)或多次成果表現不佳等,請申請學校留意。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簡要說明旨案修正要點,餘者詳如修正規定:
(一) 原文字用語「弱勢」修正為「需要協助」。
(二) 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為:「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
(三) 本要點第五點之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均新增「膳費」,餘者修正如下:
1、 有關第二款出國參賽費用規定,補助費用修正為團隊申請:每團隊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為限;個人申請:每人每案5萬元為限。
2、 有關第三款國內參賽費用規定,補助費用修正為團隊申請:每團隊20萬元整為限;個人申請:每人每案2萬元為限,並刪除「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文字。
(四) 新增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 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 並列為審查補助計畫之參據。」,其中「成果績效不彰」為執行率未達8成(不含不可抗力因素)或多次成果表現不佳等,請申請學校留意。
